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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字体:   文章来源:www.sxmwr.gov.cn  发布日期:2013-11-01 16:18:24  浏览次数:936

      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标志着该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最高罚5万元;储水池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清洗、消毒一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条例》明确,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紧急抢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对于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降低水压通知义务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的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经营单位应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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