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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夯实责任 强化措施 努力开创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
字体:   文章来源:www.sxmwr.gov.cn  发布日期:2013-10-08 11:15:33  浏览次数:901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已于今年7月26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4日,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的《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其主要目的是对《条列》的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

    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法制化进程向纵深方向发展

    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一,全省国土面积占全国的1/50,但土壤流失总量占到了全国的1/5,水土流失十分严峻。1994年,省人大常委会依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实施办法》。《办法》颁布以来,在各级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水土保持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成效十分显著。随着对自然、经济和依法行政规律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在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之下,水土保持指导思想和理念有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新的方针、政策等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和体现。201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我省在省人大、省政府、省法制办的部署支持下,及时启动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条例》(送审稿)形成阶段。2011年初着手送审稿起草准备,历经一年多时间,经过调研准备、起草及统稿、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形成了送审稿。二是《条例》草案形成阶段。2012年省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省法制办认真吸收各方意见,组织实地调研,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在3月20日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省人大审议和通过阶段。《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后,省人大组织了省内外的多次调研和修改工作,并组织立法专家论证进一步对条例内容进行了完善,最终在今年7月26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是全省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同志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

    总结这部《条例》,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条例》的施行,既是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职责、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责任型政府的需要,也是各级人大依法加强监督的需要,有利于克服重经济、轻生态,重部署、轻落实的现象,更加有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二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效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三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和计征方式,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的含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重点,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

    新《条例》共7章58条,立法逻辑严谨,内容丰富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各级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时,一定要准确把握以下10个重点,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实质,充分发挥《条例》作用。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条例》对上位法的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进行了扩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为: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条例》施行后,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从事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非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是明确了宣传教育任务。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角度出发,《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自此,新闻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成为法定义务,中、小学校必须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教育,将对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强化了水保规划的重要性。《条例》比上位法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而且由“征求意见”明确为“征得同意”。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明确了治理规定。《条例》规定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及坡地的开发利用和防治要求;明确了淤地坝、沟道造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五是实现了城镇水保的突破。《条例》规定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使城镇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可有效地控制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扬沙、排水管道淤积等问题,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和弃土(渣),防治水土流失,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六是明确了设施管护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并依其附着的土地权属鉴定所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规定了处罚办法,同时根据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管护方式,明确了管护责任。

    七是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条例》规定我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八是强化了监测工作。《条例》确立了由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认定;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以此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更好的为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和公众服务。

    九是明确了监管职责。《条例》授权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下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察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十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完善并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增加了未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未实施监理、监测;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规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完善了虽在专门存放地但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弃渣(土)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三、认真宣传贯彻《条例》,开创水保生态文明新局面

    各级要把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作为依法治理水土流失、支撑“三个陕西”建设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迅速掀起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促进水保生态文明建设开创新局面。

    一要大力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利用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开设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培训,在系统内部掀起学习和掌握条例的热潮。要采取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宣传车、上街咨询、印发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层次、多样化、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的基本制度和各项规定家喻户晓;要坚持“三个面向”,采取开展知识竞赛、发表宣传文章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形成人人关心水土保持工作,社会关注支持水土保持行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二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条例出台后,首要任务就是要迅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要立即对现行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与条例冲突或不相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争取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完善出台,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强水土保持队伍能力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克服管理缺位、监管不力现象。

    三要查处典型案件,狠抓试点推进。条例施行后,希望各级严格执行,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存在。要加大水土保持力度,对全省范围的水土保持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查处一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加大城镇水土保持工作力度,在各市分别确立一个县(区)搞好试点,联合对城镇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检查,依法依规限期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从而推动我省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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